【世界环境日】普法强基·以案释法|这种植物砍不得!
一、桫椤树简介
桫椤树又名树蕨、蕨树,是白垩纪时期遗留下来的珍贵树种是现今仅存的木本蕨类植物。桫椤的出现距今约三亿多年比恐龙的出现还早一亿五千多万年,故有“活化石”之称。


桫椤树
2021年9月2日拍摄于马鞍底勐桥乡交界处干河谷
(本段图片、文字来源:多彩金平)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张某某为种植砂仁,非法到云南省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用镰刀砍伐桫椤树7株后丢弃。经鉴定,砍伐的7株桫椤树均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经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以案释法
金平县自然资源丰富,速生珍贵树种多达50余种(全省75种),东京龙脑香、被誉为“奇迹树”的团花、桫椤、长蕊木兰、鸡毛松等38种珍贵树种属国家一、二、三级保护植物。其中,桫椤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系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禁止采伐、砍伐、毁坏等。
四、法律规定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 法释【2000】36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供稿人: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