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这人拦路收费被判刑
凭着自己家住在公路边就向通行的车辆强行收费将被如何处理?近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拦路收费案件,该院经审查后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公诉,县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社区矫正。
基本案情:
兰某某家住勐拉镇来凤村,2008年至2019年期间,兰某某以车辆通过自家门口会把水泥路面压坏、把路面弄脏、灰尘进入家里为由,先后5次向拉运货物途径此道路的村民收取道路维护费、卫生费共计28250元,最后一次以同种理由欲向村民收费10万元未果,村民报警后被查获。
办案情况:
经检察官到现场查看情况、对道路情况实地考察,走访周边村民后,认为兰某某家门口的道路并非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为公共交通运输道路,广大人民群众均享有通行权,而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拦截通行车辆,仗着自己年纪大(73岁)不交费就不给走强行向多名被害人违法收取道路维护费、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修路和道路硬化项目,目的是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便利,让一条条通往外界的道路变成农民的脱贫路、致富路。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他人收费,本案中兰某某这种强行拦路收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感恩国家关怀、感谢扶贫政策,树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正确导向,摒弃“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的霸道想法和做法,否则,等待的将是严厉的刑罚和制裁! (第一检察部张江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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