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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汇聚多方合力 助力农民工安“薪”过年
时间:2021-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农民工讨薪】汇聚多方合力 助力农民工安“薪”过年

 

20211月,曹某某等47人到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欠薪问题,并提出支持起诉请求。由于涉及人数多、临近春节,我院对该线索高度重视。

 为查明事实,金平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欠薪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发现,曹某某等47人做工的项目系沙依坡乡政府易地扶贫搬迁封山棵村项目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开始实施,曹某某等47人受雇于劳务分包负责人张某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张某某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切实解决讨薪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经共同探讨协商,组建起以沙依坡乡政府为主导,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县检察院协调配合的讨薪队伍,开启多部门联合为农民工讨薪模式。

 在多部门的联合发力下,张某某最终同意支付欠付的47名农民工工资。2021126日,在沙依坡乡政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检察院的督促下,张某某当场以现金方式兑付了曹某某等人工资人民币146674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农民工工资事关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是群众生存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为农民工讨薪,是体现检察温度的一项工作。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巧妙借助外援,形成工作合力,解决了农民工的“燃眉之急”,让农民工能够过个好年。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三检察部吴小文  供稿)

 

(我院第三检察部接访曹某某等人)



(多部门联合督促张某某支付欠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有序领取被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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