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醉酒驾车还可以判缓刑吗?
据统计,金平县醉酒驾车(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仍居全县刑事案件之首,有的人在第一次醉酒驾车被判拘役缓刑后又再次醉酒驾车,这种情况还可以判缓刑吗?答案是,不能!检察官将以身边的实际案例向大家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皮某某,42岁,初中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
一次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缓刑
2015年2月11日20时20分许,皮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 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经鉴定,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77mg/100ml血。经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9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次醉酒驾车被判拘役2个月实刑
2020年10月8日21时20分许,皮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再次被查获。经鉴定,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100ml血。经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7日被县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第一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无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通过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帮助他们矫正犯罪行为。但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而言都相对较高,不宜再适用缓刑,因此,检察官郑重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特别是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的,一定要引以为戒,不能再犯!(第一检察部王琳、高健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