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持枪又打鸟 数罪并罚获刑重

一、案情回顾
曹某某为食用野生鸟类,使用多年收藏的枪支猎捕鸟类3只,后将鸟翼留存在家。2021年9月29日,民警在处理曹某某家庭纠纷上门取走枪支时,查获3件疑似野生动物皮毛。经鉴定,曹某某食用的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2只为鹰形目鹰科普通鵟,1只为鸮形目草鸮科仓鸮,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2000元。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金平县人民法院以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鹰形目鹰科普通鵟

普通鵟属中型猛禽,上体主要为暗褐色,下体主要为暗褐色或淡褐色,具深棕色横斑或纵纹,尾淡灰褐色,具多道暗色横斑。(本段文字来源:百度百科)
(二)鸮形目草鸮科仓鸮

仓鸮面盘四周围有一棕色或橙黄色领环,颈侧及肩浅棕黄色,微具黑褐色及白色斑点,其余上体浅灰色,羽缘棕黄色,各羽遍布浅褐色虫蠹细斑,近末端处有黑缘的白点,翅上覆羽棕黄色更加显著。(本段文字来源:百度百科)

二、检察官释法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野生动物是我们的朋友,是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曹某某为满足一己私欲,非法持有枪支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违反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又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最终触犯二个罪名,丧失自由和金钱。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人:陈语清、吴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