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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不起诉≠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织密责任网
时间:2024-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不起诉≠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织密责任网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今天,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4月,罗某某联系龚某某将龚某某的2张银行卡出租给文某某使用,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涉案金额16000元,罗某某非法获利600元。

近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文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审查发现罗某某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未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罗某某存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罗某某行政违法案转刑事案件办理后,虽然罗某某被刑事拘留36天,刑事拘留可以抵扣行政拘留天数,但并不能抵扣违法所得和罚款,后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书,建议针对未没收违法所得,未进行罚款的情况依法对罗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认真研判,采纳了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决定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15日(已折抵,不再执行),并追缴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800元。

不起诉不代表违法行为人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不起诉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但违法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罚当其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起到震慑、教育的作用。

2023年9月份以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5件,提出检察意见书4份,其余11件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接下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着力点,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避免“不刑不罚”的情形,消除追责盲区,做好不起诉决定的“后半篇文章”,力求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有效转变,以行政检察新作为助力社会治理效能大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人:钱丽琼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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