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要履“刑”
近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该起案件起因是陈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名下财产转移,无偿转卖给其母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利用该买卖合同和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且在获得贷款后不履行金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

检察履职过程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商请函后,迅速启动提前介入机制。根据“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结合法律法规提出明确的取证方向和侦查意见,及时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轨迹、资金流向,固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办案检察官向陈某某释法说理后,陈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后,金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这一案件的办理,不仅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供稿人:张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