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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拒绝”仍不行,容留他人吸毒要入“刑”!
时间:2026-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口头拒绝”仍不行,容留他人吸毒要入“刑”!

“我口头拒绝过,但是他们还是在我家吸毒,碍于是朋友,我仅是口头说了一下”。

近日,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以巡回法庭的审判形式在金平县者米乡下新寨村委会开庭审理,附近村民到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被告人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过程、次数,表示自己拒绝过,但仅是口头拒绝,因是朋友,碍于“义气、面子”,最后选择视而不见,还加入一起吸食并在两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在公诉人详细出示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对其进行释法教育后,钱某当庭认罪认罚,也向旁听人员陈述吸毒带给自己身体、家庭的危害,面对自己即将面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和人民币2000元的罚金,钱某表示悔不当初!奉劝旁听人员以自己为鉴,勿因“讲义气”丢了法律底线。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将引以为鉴,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自觉远离毒品。

检察官普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只是偶尔一次”或者“没有收钱”就没事,只要是提供场所,无论是一次容留多人,还是两年内多次容留,都将面临刑事追诉。

2.遇到涉毒行为要坚决抵制:如果发现身边的朋友、亲属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必须立即制止并报警,绝不能因“讲义气”“顾面子”而选择视而不见,否则只会让自己也身陷囹圄。

供稿人:陈语清、冷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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